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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构体制机制,为新时代海洋综合执法提供机构编制保障
  • 2023-04-12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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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海洋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东莞市主动介入、多方争取、多措并举,及早启动、高效完成了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工作,成为省内较早重新制定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三定”规定的沿海城市之一,为东莞不断推动新时代海洋经济和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执法保障,有关经验做法在全省海洋综合执法工作会议上通报表扬。

一是实地调研,多方论证,科学制定“三定”规定。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基本遵循,以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和全面适应新形势下东莞发展需要为基本要求,做好做足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科学推进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改革。省委编办有关处室领导实地调研,把脉开方。东莞坚持把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由市委编办主要领导研究部署、具体推进,邀请省委编办有关处室领导专程到东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以及执法一线进行实地调研,了解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现状及调整需求,为东莞海洋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改革进行了现场把脉和精准指导。多方协调,成立小组,做好新“三定”编制起草前期工作。市委编办积极与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沟通协调,指导开展新“三定”的起草工作,推进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专门成立机构改革专班和文件起草小组,认真学习借鉴省总队做法,落实新“三定”规定编制起草的各项具体工作。研究攥稿,修改成型,重新制定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三定”规定。多个部门历经深入调研、反复研究、认真撰稿、征求意见,并向省委编办征求预审意见后,修改形成了《东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送审稿)》,按程序报市委同意后发文实施。

二是厘清职责,调整机构,系统重构体制机制。借推进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改革之机,东莞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职责和机构设置做出多项调整,系统重构了东莞海洋执法体制机制。科学调整优化五方面职能配置。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增加“坚持和加强党对海洋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细化海洋监察职能,对海域、海岛、海洋生态环境等海洋执法门类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强化渔政管理职责,着重强调渔船渔港安全监管和相关执法工作;明确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与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市林业局的业务关联与职责分工;进一步理顺省、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的层级关系,从根本上解决了涉海执法职责划分不清、工作对接不顺、部门缺位越位等问题。科学调整优化六方面机构设置。参照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相关处室设置,结合东莞实际,在原广东省渔政总队东莞支队内设机构基础上,对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新增两个科室,合并两个科室,更名一个科室,将一个直属单位改为内设机构,并对科室名称和职责分工做了全面优化调整。其中,将撤销原来的直属机构石龙大队,调整设置为内设机构执法一科,有利于统筹编制资源使用,腾出更多人员力量调整到一线执法岗位,使执法力量进一步增强。

三是改革顺畅,成效初显,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出台新的“三定”规定后,快速完成有关机构挂牌、科室调整和人员转隶等工作,东莞海洋综合执法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涉海部门间沟通协调与单位内部组织指挥功能全面加强。改革后,东莞海洋综合执法相关领域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安全培训、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等机制,并与东莞海警局、东莞海事局、广州沙角海事处签订了协作机制协议及合作备忘录,做到了谋划部署、具体落实、一线执法等的有机统一,执法协作初见成效。单位执法制度体系全面建立,依法行政执法行为事项有效规范。改革后,东莞共计起草和修订执法制度5份,执法制度体系建设走上正轨;法制审核行政处罚案件4宗,纠正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瑕疵37处,执法行为得到规范;行政执法信息上报率、及时率、合规率均达到100%,确保执法信息公示日益规范。类似职责业务全面优化,科室间职责边界更加明晰。改革后,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内同一类事项由同一个科室负责,为构建起上下贯通、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工作体系作了充分准备,同时,各科室职责边界清晰明了,推诿扯皮大大减少,各项工作更加高效顺畅,群众反映效果良好。海洋综合执法力量全面下沉,后勤归口管理得以实现。改革后,更多的执法力量下沉到一线,增设的执法二科(沙田大队)与调整为内设机构的执法一科(石龙大队)在东江水域执法中与互补,有效弥补了水乡片区海域、江河执法力量的不足,沙田先锋渔港内基本再无涉渔“三无”船舶,与属地镇街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助力用海企业和用海项目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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